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170號
KSDV,104,司票,5170,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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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70號
聲 請 人 潘昱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潘麗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潘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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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