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35號聲 請 人 林欣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秋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黃秋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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