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88號聲 請 人 謝秉蓁相 對 人 蘇福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福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確切之姓名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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