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042號
KSDV,104,司票,5042,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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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
聲 請 人 徐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林建宏、林少邑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張。
二、相對人林建宏、林少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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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