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0號
PCDV,90,重訴,50,20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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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魏江爐
  被   告 川拿辦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治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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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拿辦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