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葉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清旺、洪楊錦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本票、借據影本、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或契約約定條
款、、、、、等)。
二、相對人楊清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楊錦
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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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