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邱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清旺、洪楊錦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楊清旺、洪楊錦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