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563號
KSDV,104,司拍,563,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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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陳春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敏、王丁玉王建文吳王麗香、王哲
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究係何人?
二、請釋明對王哲華、林淑敏、王丁玉王建文得請求拍賣抵押
  物之依據。(請求拍賣抵押物應列現有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且王哲華業已死亡,不得列為相對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
  正)
三、請提出高雄巿湖內區圍子內段3510-5、3510-10 地號及湖內
  區自強段27、28、40地號最新之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提出所有權人吳王麗香所有之高雄巿湖內區圍子內段3510
  -5、3510-10 地號及湖內區自強段27、28、40地號土地之不
  動產所有權歷次異動索引(需載明權利人姓名)。
五、相對人吳王麗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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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