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徐增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志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鐘志明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暨其上65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
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鐘志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