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32號
KSDV,104,司拍,432,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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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黃建興
相 對 人 黃讚興
相 對 人 黃張英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宏鼎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 年4 月12日,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宏鼎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向 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 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案外人宏鼎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4年5月17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動用 申請書影本2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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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鼎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