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4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14,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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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宗基即黃冠豪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裁 定准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債務人現年35歲,已婚,名 下並無恆產,現與配偶詹鎵菲及現年5歲並患有急性淋巴白 血病之長女,共同於高雄市○○區○○○街000號405室租屋 居住,並自承全家戶未受領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自100年 10月起受僱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尚積欠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甲○(台灣)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等4間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1,144,548元未清償完畢等情,分別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高雄醫學大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日月光半導體製造公司陳報狀及債權表等在卷 可憑。經債務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2,000元,清償 期間6年,總清償金額144,000元,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惟為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反對而未能獲債權 人會議可決。




三、按,債務人就其自己所負債務既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本 應節制自身生活所需以清償債務,如動輒限制債權人行使其 法律上之債權權利,於債權人即難謂公平。而對於維持債務 人自身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在參酌內政部公告103年度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債務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得以證明者外,自不應逾越 上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藉之節制生活支出以清償債務,始 能調濟當事人間之利害關係使趨於衡平。查,債務人自87年 6月起開始投保勞工保險,至100年10月止,最高投保薪資僅 新台幣(下同)21,900元,而債務人自100年10月起受僱於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後,103年1月至11月之月薪 資扣除勞健保費後分別為22,764元、23,749元、25,893元、 26,186元、28,958元、26,750元、26,434元、23,912元、 23,641元、26,899元、28,043元,平均每月為25,748元,核 與債務人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薪資所得平均月 收入24,405元、28,084元,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額為27,600 元相當,亦未低於其以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額,再加計債務 人每年度預估領有三節獎金約74,180元,換算平均每月得受 領獎金6,182元,合計債務人現每月得領取薪資應有31,930 元,此除有債務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 投保資料在卷可稽外,並有日月光半導體製造公司陳報狀、 薪資單等為證,足認債務人目前每月所領薪資約31,930元, 已係其傾注自己全部勞力所得換取之報酬。又債務人名下並 無不動產,現與親屬家人租屋而居,每月租金5,700元,屋 內面積僅約4坪,以供其一家3口居住,以一般通常生活程度 觀察,已頗顯困窘,則其主張每月負擔房租費用5,700元, 自堪採認,惟於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時,即 應自上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中, 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6%,以避免重複計列費 用。據此計算,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於扣除居住費用 後,應限制不應逾越8,994元(11890*﹝100% -24.36%﹞), 始符公平之旨。再,債務人主張其長女身患疾病,配偶須專 職照顧長女,無法外出工作,故其每月薪資除供自己生活所 需外,另須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節,按直系血親、夫妻 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既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2款 所明定,而聲請人與配偶所育之長女現年僅5歲,身患急性 淋巴白血病之際,亟需親人撫育照料,事屬常情。再債務人 之配偶101年度、102年度均查無所得資料,於103年退保勞 工保險後,至今均未再加保,是債務人主張每月須負擔其配 偶及長女之扶養費用,顯非虛妄,惟債務人既已身負債務,



所應負擔支出之扶養費用,亦不應逾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始為適當,據此計算,債務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用至多不應逾17,988元(8994*2)。經核債務人陳報之每 月必要支出,其中膳食費用全家為18,000元、交通費用 1,500元,手機通訊費用1,500元、勞健保費用3,000元、醫 療費用1,500元、雜支1,000元,其中全戶含眷保費在內之勞 健保費,依債務人之薪資資料所示,每月僅為1,745元,另 手機通訊費用,應減縮至800元,始為合理,故合計聲請人 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含房租支出在內,每月為30,245元( 18000+1500+800+1745+1500+1000+5700),並未逾越上開債 務人全家戶基本必要生活費用,應屬可採。
四、承上,以債務人每月平均31,930元之薪資固定收入,於扣除 其待支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0,245元後,每月可支配之餘 額僅1,685元,債務人仍願提出每月清償額2,000元之更生方 案,衡情債務人即須以低於其已顯窘迫之生活環境及標準下 ,樽節生活開支以履行更生方案,可見其願經由更生程序償 還債務之誠。再債務人所提出清償期6年,總清償額144,000 元之更生方案,雖僅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百分之 12.58,惟自債務人之年紀、工作能力及歷年勞工保險投保 薪資額綜合觀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其能力所及以償還債務 。又經審視本件債務人之債權債務關係,蓋係因信用貸款及 信用卡而生,諒係債務人因一時輕忽濫用個人信用經濟所致 。而債權人於受理債務人申貸借款時,未確實評估債務人實 際工作與經濟能力,即率爾同意放貸,造成債務人負擔難以 清償之高額債務,於債務人經濟惡化之成因,亦難卸其責, 如任令債務人之債務繼續惡化,即便不加計利息及違約金, 需約46年期間始能清償完畢,如更加計高額利息,兼以還款 先充利息之條件下,債務人清償年限更加難以計量。經本院 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為促進債務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 人格發展之健全,進而維護債務人基本人性尊嚴,謀求其重 建經濟生活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符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所定積極要件,至債權人其他意見,或屬空言臆測,或 與更生方案認可程序無關,不予一一贅述。而債務人又查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依首 揭規定,自應裁定認可其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惟 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再次濫用個 人經濟信用,認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一併裁 定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受 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0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6日由債務人向各債權人給付之, │
│ 或由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 │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自本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共6年,分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2.58%。 │
│5.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元。 │
│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144,548元。 │
│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4,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5,604元 │377元 │
│ │公司 │ │ │
├──┼────────────┼──────┼──────┤
│ 2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214,523元 │375元 │
│ │限公司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4,828元 │1,144元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9,593元 │104元 │
│ │公司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於未依附件一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除為維持生活或健康之必要情形外,不得為單次消費金額逾新│




│ 台幣3,000元之奢靡浪費之休閒、購物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或購買具有不確定性或射倖性之│
│ 商品。 │
├─────────────────────────────┤
│三、不得就現有之不動產為出租、處分、設定負擔等行為。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業務、公務所需,且由│
│ 公費支付費用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或買賣各類金融商品(包含但不限於買賣黃金、股票│
│ 、基金…等金融商品)。 │
├─────────────────────────────┤
│八、不得對他人為逾越通常生活且必要程度之贈與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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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