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663號
KSDV,104,司催,663,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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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徐維哲」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之「許維哲」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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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