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徐維哲」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之「許維哲」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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