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1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泳旭(原名:陳羿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泳旭(原名:陳羿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泳旭(原名:陳羿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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