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被 告 榮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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