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47號
債 權 人 正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蘇惠琴
非陳朝絡)。
三、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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