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847號
KSDV,104,司促,33847,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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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47號
債 權 人 正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蘇惠琴
  非陳朝絡)。
三、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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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