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22號
債 權 人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債 權 人 康智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住所地 均在台中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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