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4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債 務 人 卓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
按新台幣柒拾玖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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