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謝東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國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99年8 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 條
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蕭國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