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226號
KSDV,104,司促,33226,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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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謝東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國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99年8 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 條
  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蕭國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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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