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李欣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者以新
台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者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
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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