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佳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佳陞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632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佳陞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2元及費用447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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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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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佳陞 456│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4451元│0000000000│08月14日起 │ │點七九 │
│ │ │5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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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佳陞 456│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94502 │0000000000│08月14日起 │ │點七九 │
│ │元 │556 │ │ │ │
├──┼───┼─────┼──────┼──────┼───────┤
│ 004│新臺幣│張佳陞 463│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5044元│0000000000│08月14日起 │ │九九 │
│ │ │922 │ │ │ │
├──┼───┼─────┼──────┼──────┼───────┤
│ 005│新臺幣│張佳陞 463│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19825│0000000000│08月14日起 │ │九九 │
│ │元 │9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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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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