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王俐媜(原名:王秋姬)
債 務 人 簡春金(原名:王簡春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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