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859號
KSDV,104,司促,32859,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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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李佳珊
債 務 人 劉初枝
債 務 人 曾怡菁
一、債務人李佳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佳珊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初枝曾怡菁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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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