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李佳珊
債 務 人 劉初枝
債 務 人 曾怡菁
一、債務人李佳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佳珊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初枝、曾怡菁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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