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801號
KSDV,104,司促,32801,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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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邱紹恩
債 務 人 邱文玉
債 務 人 歐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叁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紹恩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邱文玉、歐敏
  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2 年10月0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
  4 年04月0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241,734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
  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貴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80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文玉、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41,73│紹恩、歐敏│3月08日起  │      │       │
│  │4元  │慧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文玉、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1,73│紹恩、歐敏│4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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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