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784號
KSDV,104,司促,32784,2015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進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拾肆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玖
  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萬陸仟零柒拾肆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