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5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吳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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