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566號
KSDV,104,司促,32566,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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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袁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袁佳琦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018元及費用111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56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袁佳琦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23928 │     │07月 27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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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