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蔣鑫語
債 務 人 蔣恒昌
債 務 人 許維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蔣鑫語〈即蔣森博〉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
邀同蔣恒昌、許維翎〈即許寶心〉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
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02
月2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 年05月20日即
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
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27,170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
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52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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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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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維翎〈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7,170│許寶心〉、│4月20日起 │ │ │
│ │元 │蔣鑫語〈即│ │ │ │
│ │ │蔣森博〉、│ │ │ │
│ │ │蔣恒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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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維翎〈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170│許寶心〉、│5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蔣鑫語〈即│ │ │百分之十,逾期│
│ │ │蔣森博〉、│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蔣恒昌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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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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