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301號
KSDV,104,司促,32301,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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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侑霖
債 務 人 鄺梅琴
債 務 人 李雅雯
債 務 人 李婉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進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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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