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59號
KSDV,104,司促,32259,2015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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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 務 人 許家蓁
債 務 人 許聖喜
債 務 人 許麗琴
債 務 人 許麗櫻
債 務 人 許麗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美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肆萬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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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