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 務 人 許家蓁
債 務 人 許聖喜
債 務 人 許麗琴
債 務 人 許麗櫻
債 務 人 許麗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美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肆萬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