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蓁、許聖喜、許麗琴、許麗櫻、許麗雯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尤美方之除戶戶籍謄本到院以供參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金額(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繼承
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