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59號
KSDV,104,司促,32259,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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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蓁許聖喜許麗琴許麗櫻許麗雯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尤美方之除戶戶籍謄本到院以供參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金額(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繼承
  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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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