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54號
KSDV,104,司促,32254,2015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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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4號
債 權 人 李吳英
債 務 人 張雅琪
債 務 人 洪仁華
債 務 人 洪蓮姿
債 務 人 洪月蟾
一、(一)債務人張雅琪洪仁華洪蓮姿洪月蟾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
  張雅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
  約定利息及定相當之期間催告給付,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
  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及自定利息起算日請求發支付命令,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顯無理由,依法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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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