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4號
債 權 人 李吳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保管條,保管現金金額新台幣47,000元部分,
洪仁華、洪蓮姿、洪月蟾僅為一般保證人,則請分別臚列對
債務人及一般保證人;及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之金額
為何?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