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54號
KSDV,104,司促,32254,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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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4號
債 權 人 李吳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保管條,保管現金金額新台幣47,000元部分,
  洪仁華洪蓮姿洪月蟾僅為一般保證人,則請分別臚列對
  債務人及一般保證人;及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之金額
  為何?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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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