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138號
KSDV,104,司促,32138,201509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逸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