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939號
KSDV,104,司促,31939,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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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正,其
  中:
 1、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
   之利息。
 2、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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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