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鄭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收每期新台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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