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10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貴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謝貴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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