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05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 務 人 徐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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