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749號
KSDV,104,司促,31749,201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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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鑫語(原名:蔣森博)蔣恒昌許維翎
(原名:許寶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蔣「恒」昌
  ,其與所附之借據簽名蔣「恆」昌不符)。
二、債務人蔣鑫語(原名:蔣森博)蔣恒昌許維翎(原名:
  許寶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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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