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鑫語(原名:蔣森博)、蔣恒昌、許維翎
(原名:許寶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蔣「恒」昌
,其與所附之借據簽名蔣「恆」昌不符)。
二、債務人蔣鑫語(原名:蔣森博)、蔣恒昌、許維翎(原名:
許寶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