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627號
KSDV,104,司促,31627,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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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丁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陸萬
  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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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