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414號
KSDV,104,司促,31414,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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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4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嚴孔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嚴孔鴻於民國( 下同) 101 年6 月15日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
     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 其利率之
     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 年9 月1 日後,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 ,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
     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 年5 月22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79,961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7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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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