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八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三號被告林奐志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一點一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且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一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