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道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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