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債 權 人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欣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和解書等)。
二、債務人蔡欣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