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3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財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債務人陳財本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8479 元整及自民國094 年1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遲
延利息。2.其中200000元整,自民國095 年11月2
7 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固
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
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
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
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其中133061元整,
自民國095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 5 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
、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
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01540元整,其餘部
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13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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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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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財本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8479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財本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00000│ │1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財本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3061│ │1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陳財本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061│ │2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計算,│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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