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宏印
債 務 人 張宏煒
兼前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嚴興霞
一、債務人嚴興霞、張宏印、張宏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登順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柒萬元,及其中新台
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肆萬
參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