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505號
KSDV,104,司促,25505,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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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宏印
債 務 人 張宏煒
兼前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嚴興霞
一、債務人嚴興霞張宏印張宏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登順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柒萬元,及其中新台
  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肆萬
  參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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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