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訴訟代理人 李景琪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李春茂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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