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47號
KSDV,103,簡上,47,20150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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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邱鴻興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賴國祺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本院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2,000 元(計算式:請
求返還土地面積110.8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000元/ 平方
公尺=1,662,000 元),應徵第三審上訴裁判費26,299元,上訴
人僅繳1,500 元,尚應補繳24,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 第2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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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