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4號原 告 德基宮法定代理人 夏福水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劉坤泰 侯曉嵐 陳慧敏律師 黃致穎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被 告 蘇添財 蘇羿騰即蘇崑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停被 告 莊敏生訴訟代理人 莊婷宇 黃建雄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被 告 莊聰祥被 告 李麗蘭訴訟代理人 莊婷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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