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67號
KSDV,102,建,67,20150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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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坤良
      柳劉貴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倫任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8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均於104 年8 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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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