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70號
KSDM,104,訴,170,2015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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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成(原名陳吉籐)
指定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陳羿成「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部分,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被告陳羿成所涉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宣告內容漏未論列累犯,惟「事實欄」 既已具體敘明被告前揭犯行構成累犯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 復於「理由欄」揭明此部分構成累犯所依據之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顯見前揭主文欄記載有誤寫情形,惟因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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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